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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ks for Stortingets ombudsmann for forvaltningen oversatt til kinesisk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

 

第一条        目的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三条的细则)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旨在防止公民在公共行政中遭受不公正对待,并防止行政官员、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的其它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犯错误或玩忽职守。

 

第二条        工作范畴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四条的细则)

国会情报、监视和安全事务监察委员会不属于《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所覆盖的公共行政部门范畴。行政监察专员不可受理投诉该委员会已审结的涉及情报、监视和安全机构的案件。

行政监察专员也不可受理对国会公正性补偿委员会已审结的案件的投诉。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四条第一款c)点 将法院工作界定于行政监察专员工作范畴之外的例外规定,也包括可通过申诉、上诉或其它法律手段提交法院审理的决定。

 

第三条        投诉的格式和理据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六条的细则)

投诉可以直接向行政监察专员提出。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并由投诉人或代表他/她投诉的人签名。如果投诉是以口头形式向行政监察专员提出,他须确保立刻笔录投诉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名。

投诉人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陈述投诉的理由,并提供该案中自己掌握的证据和其它文件。

 

第四条        逾期投诉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六条的细则)

即使本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一年的投诉时限已经超过,行政监察专员也可以主动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

 

第五条        投诉受理的条件

如果投诉人有可能就其不服的行政决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监察专员就不应该受理其投诉,除非他认为有特殊理由须立刻着手调查。行政监察专员须指导投诉人,告知其所拥有的、通过行政渠道对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权利。如果因时限已过,投诉人无权申请复议,行政监察专员可酌情决定是否受理该投诉。

如果投诉涉及的情况可提交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特别监察机构进行审理,行政监察专员就应当指导投诉人向相应行政机关提交该案,或者自己将案件转交给该机关,除非专员认为有特殊理由须立刻自行着手调查。

如果国王和内阁是依法受理某投诉案件的唯一机关,第一和第二款的细则不适用。

 

第六条        对投诉的调查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七和第八条的细则)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监察专员须将受理调查的投诉内容告知有关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这包括投诉人在调查开展后所提供的看法和信息。在行政监察专员发表《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条第二和第三款所述的意见之前,须给予涉及的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陈述其见解的机会。

行政监察专员自行决定应当采取哪些步骤来澄清案件事实。他可以根据《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七条的规定索取他认为需要的信息,并可责令有关方面在一定时限内提供信息或出示文件。他也可进入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展开详细调查,参照《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八条。

投诉人有权知悉对方在投诉案件中的看法和提供的信息,除非该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规定他没有这样的权利。

如认为有特殊原因,行政监察专员可以征询专家意见。

 

第七条        通知投诉人其投诉不予受理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六条第四款的细则)

如认为投诉案件缺乏理据受理,行政监察专员须尽快通知投诉人。如果存在其它的投诉渠道,行政监察专员应当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或者自行将该案转交给正确的行政机构。

 

第八条        主动调查的案件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五条的细则)

如有充分理由, 行政监察专员可就个案的处理程序、行政决定或其它情况主动开展详细调查。本指示第六条的第一、第二和第四款的细则同样适用于这样的调查。

 

第八a条     为行政监察专员的国家预防机制工作而制定的特殊规则

在根据《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三a条的规定所执行的国家预防机制工作中,行政监察专员有权获得专业人士的协助。

行政监察专员须设立一个预防小组委员会,为国家预防机制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信息咨询和顾问意见。

这个小组委员会须由儿童青少年事务专家和人权及精神病学专家等组成。这委员会的组成须有平衡的性别比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成员,都须占至少40%。该委员会可由挪威籍和外籍成员组成。

 

第九条       结案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条的细则)

对所有受理的投诉案件或者主动开展调查的案件,行政监察专员都须发表其个人的观点与立场。然而,他也有权委托指定的下属员工对那些明显不能受理的或无充分理由做详细调查的案件予以结案。

行政监察专员用书面声明方式,就该案涉及的、并属于他工作范畴的问题表达其个人的意见,参照《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对员工的工作指令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二条的细则)

行政监察专员为其员工制定详尽的工作指令。他可授权委托其办公室员工对受理的案件进行所需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文件公开原则

  1. 行政监察专员的档案文件对外公开,除非保密义务规定或根据以下第2、第3和第4点所述的例外情况而不能公开。所谓行政监察专员的档案文件,指的是在调查处理个案时专员其办公室所书写的各种文件。行政机关在其处理原案件过程中所书写或提交的文件信息,行政监察专员不向外公开。
  2. 有特殊理由时,行政监察专员的档案文件可以不对外公开。
  3. 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内部档案文件可以不对外公开。
  4. 国会和行政监察专员之间的往来文件和涉及专员办公室财政预算和内部行政管理的文件,可以不对外公开。
  5. 行政监察专员登记已立案的相关文件在记录册中,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记录册中可以公开的内容。在恰当情况下,1992年12月4日的第126部法律《档案管理法》和1998年12月11日的第1193项条例《档案管理条例》也相应适用于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向国会递交的年度报告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二条的细则)

行政监察专员须在每年四月一日之前向国会递交年度报告,该报告涉及前一年度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情况。

该报告须列出受理案件中那些行政监察专员认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并提及他提醒有关方面要注意的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实践中的缺陷和疏漏的情况,或他根据《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而提交的特别报告的个案。在年度报告中,行政监察专员还须陈述自己如何监督和检查公共行政部门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工作。

如认为有理由,行政监察专员可以在报告中采取匿名的方式。在任何情况下,报告都不可包含应当保密的信息。

如在报告中提及,那些由行政监察专员做出了《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十条第二、第三和第四款所述的意见的案件,报告须陈述相关行政机构或公职人员对涉及的投诉做出了何种看法和解释的摘要,参照本指示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句。

每年四月一日之前,行政监察专员须就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递交一份专门报告。该报告涉及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指示从1980年3月1日起生效。同一天起,1968年6月8日的《国会行政监察专员工作指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