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side
  • Uncategorized @nb
  • Lov om Stortingets ombudsmann for forvaltningen oversatt til kinesisk 挪威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Lov om Stortingets ombudsmann for forvaltningen oversatt til kinesisk 挪威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挪威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 行政监察专员的选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是由每次国会大选之后的国会选任的。每届任期

为四年,从国会大选之后那年的一月一日算起。

 

行政监察专员必须具备符合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条件和资格,且不可同时担任国会议员。

 

如行政监察专员去世或丧失了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国会要在其任期中所剩时间另行选任一位新专员。同样情况也适用于: 如果专员主动辞职,或国会通过投票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罢免专员的决定。

 

如行政监察专员因疾病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国会可在其缺位时选任一位代理专员代为履行职责。如缺位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行政监察专员可自行授权其机构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

 

如国会议长团认为行政监察专员在某案审查中应予以回避,可另行选任一位代理专员来审查该案。

 

 

  • 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

 

国会为行政监察专员制定常规性的工作指示。除此指示外,行政监察专员不受国会干涉,独立履行其职权。

 

 

  • 目的

 

受国会委托,行政监察专员须以本法和其工作指示的规定,尽力

确保公民不遭受公共行政部门的不公正对待,并协助促进公共行政部门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a条 国家预防机制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18日)第三条的定

义,行政监察专员是挪威国家预防机制。

 

行政监察专员须为执行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设立一个预防小组委员会。

 

  • 工作范畴

 

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范畴涵盖公共行政部门及其所有工作人员。还涵盖

居留在私营机构中被剥夺自由者的相关事务,如果这种被剥夺自由的措施是根据某公共行政机关的决定,或由其提议、同意或支持的。

 

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范畴不涵盖:

  • 国会已经表明了立场的事宜;
  • 国王和内阁所做的决定;
  • 法院的工作;
  • 国家审计署的工作;
  • 根据国会的决定归监察委员会或国防监察专员所管辖的事务;
  •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区议会、郡议会或者萨米族行政区议会所做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是由行政区议会常委、郡议会常委、一个常设委员会、行政区执行委员会或郡执行委员会根据1992年9月25日第107部法律《行政区和郡行政区法》第13条做出的。即使是上述性质的决定,但如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或其它特殊理由,行政监察专员仍然可在必要时主动开展调查。

 

国会可在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中规定:

a) 根据本法,某指定公共机构或单位是否应当被视为公共行政机关,

或国家、行政区或郡行政区的服务机构;

b) 某公共机构的某些部门或者某公共组织的某些业务是否应当被界定

在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范畴之外。

 

第五条   开展工作的基础

 

行政监察专员可以受理公民投诉的案件,或就有关事务或案件主动开展调查。

 

第六条   有关投诉和投诉时限的详细规定

 

任何一位认为自己遭受了公共行政部门不公正对待的公民,都可向行政监察专员投诉。

 

被剥夺人身自由者有权用密封信件向行政监察专员递交投诉。

 

投诉信须署名,而且必须在投诉涉及的公务行为或具体情况发生或终止后一年之内递交。如果投诉人曾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则时限从该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日算起。

 

行政监察专员独立决定所接投诉是否具备充分的受理条件。

 

第七条   知情权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向公务员和所有其他为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索取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信息。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行政监察专员也有同样的权力向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句中所述的私营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信息。他也有权查阅纪录册和其它文件。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根据《法院法》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开庭取证。这类庭审不对外公开。

 

第八条   进入办公地点和场所的权利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进入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和他工作范畴所覆盖的单位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和其它场地。

 

第九条   行政文件公开原则和保密义务

 

行政监察专员的档案文件对外公开。行政监察专员自行和最终决定对某份文件是否须完全或部分地进行保密。更详尽的规则,包括文件保密权的准则,会在《行政监察专员工作指示》中做出说明。

 

行政监察专员对其工作中获知的涉及隐私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也包括经营和商业秘密,以及根据《国家安全法》或《安全保护指令》界定为机密等级的资讯。保密义务在行政监察专员卸任后仍然持续有效。同样的保密义务也适用于他的员工和其他协助他履行其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结案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对其工作范畴内的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

 

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指出公共行政部门所做的错误或失职行为。如认为有充分理由,行政监察专员还可以把应如何处理有关公职人员的意见,告知检察机关或招聘单位。如果行政监察专员的结论是,某项决定必须视为无效或极端不合理,或是明显抵触公正行政标准,他也有权如此说明。如果认为某案中的重要部份存在着合理的疑点,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提醒相关行政机构予以注意。

 

如发现有情况可能引发赔偿责任,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责任方应当做出赔偿的建议。

 

如错误已被纠正或有关方面已经做出解释,行政监察专员可以决定不再追究。

 

行政监察专员须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与案件有关人士,也可以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的上级部门。

 

行政监察专员自行决定是否以及用何种形式将某案调查结果公布于众。

 

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提出建议,以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生活条件,并预防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现象的发生。相关的负责机构须认真听取建议,就可能采取的改良措施与行政监察专员开展对话。

第十一条 汇报法律、法规和行政实践中的缺陷和疏漏

 

如行政监察专员发现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实践中存在着缺陷和疏漏,可以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向国会递交报告

 

行政监察专员须就其工作向国会递交年度报告。此外,还须另行递交一份国家预防机制工作的报告。这两份报告印刷成册后公布于众。

 

 

行政监察专员的薪酬由国会或国会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也适用于根据本法第一条第四款第一句的规定所任命的代理专员的报酬。根据同条第四款第二句所聘用的代理的报酬可由国会议长团决定。行政监察专员的养老金依法制定。

 

未得国会或国会授权的部门的同意,行政监察专员不得接受委任或担任其它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的职务。

 

第十四条 员工

 

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员工由国会议长团依据行政监察专员的提名聘请,或根据议长团的决定由招聘委员会聘请。任职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员工由行政监察专员自行招聘。议长团就招聘程序和招聘委员会的组成制定详细规则。

 

员工的薪酬、养老金和工作条件都按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相关协议和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1. 本法于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