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 第一条 目的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三条的细则)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旨在防止公民在公共行政中遭受不公正对待,并防止行政官员、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的其它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犯错误或玩忽职守。 第二条 工作范畴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四条的细则) 国会情报、监视和安全事务监察委员会不属于《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所覆盖的公共行政部门范畴。行政监察专员不可受理投诉该委员会已审结的涉及情报、监视和安全机构的案件。 行政监察专员也不可受理对国会公正性补偿委员会已审结的案件的投诉。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四条第一款c)点 将法院工作界定于行政监察专员工作范畴之外的例外规定,也包括可通过申诉、上诉或其它法律手段提交法院审理的决定。 第三条 投诉的格式和理据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六条的细则) 投诉可以直接向行政监察专员提出。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并由投诉人或代表他/她投诉的人签名。如果投诉是以口头形式向行政监察专员提出,他须确保立刻笔录投诉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名。 投诉人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陈述投诉的理由,并提供该案中自己掌握的证据和其它文件。 第四条 逾期投诉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第六条的细则) 即使本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一年的投诉时限已经超过,行政监察专员也可以主动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