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 om Stortingets ombudsmann for forvaltningen oversatt til kinesisk 挪威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挪威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行政监察专员的选任 国会行政监察专员是由每次国会大选之后的国会选任的。每届任期 为四年,从国会大选之后那年的一月一日算起。 行政监察专员必须具备符合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条件和资格,且不可同时担任国会议员。 如行政监察专员去世或丧失了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国会要在其任期中所剩时间另行选任一位新专员。同样情况也适用于: 如果专员主动辞职,或国会通过投票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罢免专员的决定。 如行政监察专员因疾病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国会可在其缺位时选任一位代理专员代为履行职责。如缺位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行政监察专员可自行授权其机构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 如国会议长团认为行政监察专员在某案审查中应予以回避,可另行选任一位代理专员来审查该案。 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指示 国会为行政监察专员制定常规性的工作指示。除此指示外,行政监察专员不受国会干涉,独立履行其职权。 目的 受国会委托,行政监察专员须以本法和其工作指示的规定,尽力 确保公民不遭受公共行政部门的不公正对待,并协助促进公共行政部门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a条 国家预防机制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18日)第三条的定…